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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分享||银行开立Ⅰ类账户的反洗钱重点
日期:2020-5-9 18:54:24 浏览:21521 作者:中社经略信息技术研究院


中社经略 研究院


观点分享||银行开立Ⅰ类账户的反洗钱重点


 

虽然银行被要求针对同一人,在同一家法人制银行中,仅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但和Ⅱ、Ⅲ类账户的许多限制比起来,Ⅰ类账户因可支取现金,加上交易无限额,且可对非本人账户进行转账,使Ⅰ类账户成为每家银行在个人金融领域的主力业务,导致涉及Ⅰ类账户的反洗钱工作对银行而言非常重要。

在银发〔2015〕39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银行在为个人客户开立Ⅰ类账户时,只能采取个人亲赴银行柜面开户的方式,如果银行是通过远程自助机具等管道受理个人开户申请,则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在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也就是只有在银行人员现场核查开户人证件前题下,银行才可以为个人客户开立Ⅰ类账户,否则,就只能为个人客户开立Ⅱ类或Ⅲ类账户。

银行为个人客户开立Ⅰ类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KYC),首先要取得人行所规定的自然人开户九项基本信息,在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清楚要求银行须取得开户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及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等,如果个人客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以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优先。

其次,对个人客户而言,要开立Ⅰ类账户前要根据银发〔2015〕392号文,如果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须再要求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面对境内外不同客户,银行也需要求提供不同证件。

国内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是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个人则可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若是军人和武警则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件,除需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至于境内个人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多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等;甚至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是为了证明客户收入情况,水电煤缴费单等则可佐证开户个人的常住地址。

 

 

 

 

另外,银行若是为台港澳居民或外国人开立Ⅰ类账户,则要注意台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是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则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上述境外人士的个人身份辅助证明材料,港澳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地区有效身份证明,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机动车驾驶证等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和境内客户一样相关个人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也都可成为证明个人身份的辅助材料。

银行要注意的是,在出现以下特征时,应慎重考虑提高开户个人的风险等级:
1.被外管局列为“关注名单”和“预关注”名单
2.被其他监管部门列为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3.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
4.代理开户

最后,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路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银行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后,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或是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分批开立账户;和银行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目的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银行都应拒绝为该人开立个人账户。

其实,银发〔2019〕8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路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强调银行一旦发现有被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等行为,或是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银行除了5年内要暂停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业务外,也不得为该客户新开立账户。
(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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