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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新规全面解读
日期:2021-2-25 12:39:59 浏览:12456 作者:中社经略信息技术研究院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通知原文如下: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2月19日



总体上,此次新规可说是对2020年7月1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9号)进行了大幅补充,还是在717新规框架内做细化;也充分体现了2020年11月份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收紧态势。总体监管思路,仍然是站在资金方的角度进行严监管。

核心内容解读





1、严格控制助贷业务,联合贷合作方必须出资30%

该要求基本体现了之前监管互联网小贷业务的精神。这是全口径的,合作方即便不是互联网小贷(比如是民营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也要符合这个30%的要求。主要影响在于大幅度降低资产方的杠杆率,提高联合贷合作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

不过这里尚未明确民营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出资的这30%部分,能否用于ABS或者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

因为此前联合贷款的资产提供方一般只需要出资1%-2%,具体合同条款可能存在劣后的属性,没有动力ABS或流转,也没办法做成ABS或流转。

但如果出资30%,且出资部分不存在劣后安排的话,则完全可以通过ABS或者流转的形式出表。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小贷(141号文要求)ABS仍然要计入总的杠杆率,民营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没有这个要求。

对联合贷资产方简单说就是,资本实力说话——新规既考验大家自身出资能力,间接也考验大家资本实力。因为出资30%部分形成的风险资产,也需要足够资本支撑。按照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致要求,1万亿的联合贷款,自己出资3000亿,大致需要300-400亿的一级资本要求(互联网贷款很少风险缓释)。


2、联合贷单一集中度25%

这和此前大额风险暴露基本逻辑一致,虽然和联合贷机构的关系不是授信关系,但是也要参考大额风险暴露关于同业风险集中度要求,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25%。

这将大幅度限制互联网贷款的发放量。部分城商行当前单一联合贷款发放额可能超过一级资本的50%。

同样规则尚未明确如果发放联合贷款之后再通过ABS或者流转出表,能否释放这个25%额度。


3、银行加总的联合贷余额不超过本行全部贷款的50%

这一指标压力要小一些,因为分母是全部贷款,一般比前面的25%指标中的分母一级资本要大5-8倍。


4、能否彻底转向助贷?

前面的30%出资比例要求,25%集中度要求,还有50%总量控制都是针对联合贷款的。是不是转为助贷就可以完全规避这些限制,短期看答案是这样的。但是笔者认为,之所以本次新规指标控制仅限于联合贷,并不是监管蓄意留下漏洞,而是助贷很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经营资质和客户数据及分析的问题,从目前看,其中手段之一是央行的征信新规(征求意见稿)。

也就是未来助贷机构只要提供打分评级、或者留存客户信用信息为贷款机构服务就属于征信范畴。

当然联合贷也可能触及“征信”的定义,但如果出资30%的比例落实,也可能得到豁免,因为本质上是自己获客自己放款。

本质上联合贷和助贷是可以低成本切换的,联合贷机构愿意出资1%只不过处于查征信方便而已,即便1%属于劣后对资金方的安全垫也太少;而助贷业务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论是2012年重启的ABS(5%)还是现在的联合贷(30%),监管都有自留比例要求就是为了防范资产方的道德风险。

除征信之外,对助贷业务如何管,如何精准定义和区分,也的确有争议;相对而言联合贷的管理思路比较成熟,参考了ABS和同业业务的监管思路,毕竟合作机构都是参照银行来管理的,助贷机构都属于非持牌金融机构为主,监管理论创新和实践都需要时间。


5、地方法人不得跨地域经营

这是目前为止措辞最为严厉,实施最彻底的异地放款限制。包括联合贷、助贷、自主流量的互联网贷款都需要执行这条规则。

此前的717新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只是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新规直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基本上和此前央行要求的不得跨区域吸收异地存款是一个思路。目前来看,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业务进一步设限是趋势,2020年10月《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就提出了“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央行亦明确自2021年第一季度起,将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存款情况纳入MPA,禁止其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已发生的存量存款自然到期结清。

注意这里不仅仅是针对联合贷,也针对助贷业务。不过这条对于大型助贷或联合贷机构而言也不难对付,通过系统自动筛选客户区域,投喂给对应城商行,然后由城商行进行筛选和自主风控授信后给部分客户放款。

该规则杀伤力仍然较大,资金端对于一些消费贷占比较高的城市商业银行仅仅筛选本身客户群不足以支撑几百亿上千亿的联合贷或助贷业务。

资产端而言,对绝大部分助贷和联合贷机构而言,如果合作银行分布不够广,自身资产分布不够广,筛选分配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信贷投放。


6、如何理解跨注册地辖区?即什么是“异地”?

笔者理解应该指地级市,主要依据是此前关于异地授信的定义是针对地级市。还有央行此前关于互联网吸收异地存款也是按照地级市的口径。

但是具体当地省银保监局有自己的解释空间,因为城商行本身内开立分支机构比较容易,跨地级市很普遍;此前山东局的文件《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中小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银监发〔2014〕31号)有这样的表述:

本指导意见所称异地授信业务是指中小商业银行在本机构注册地(指地市级行政区)之外发生的表内外授信及类信贷等实质性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融资类理财、并购融资、融资租赁等。

经上级行授权,中小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可在省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开展异地授信业务,二级分行可在省内未设分支机构的相邻地区开展异地授信业务。

2020年11月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这个文件之所以按照省划分辖区,主要是互联网小贷审批机构主要是省级金融监管局(尚没有地级市的金融监管局)。

银保监会和城商行都有地级市机构,所以文件按照最严口径先把注册地辖区划分为地级市,然后根据现实情况再放松执行口径到省,这是笔者认为最可能的情况。


7、个人客户如何识别是否为“异地”?

个人客户其实很难确认是否为异地。此前浙江银保监局在2019年初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对个人客户属地认定描述为:

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

但居住地并不容易识别,这里的原则上并没有要求100%确定,笔者认为通过综合的客户画像大致确认即可(比如常用手机号、快递地址等)。

笔者认为,个人客户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只能模糊确认,银行仍然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多项条件只要达到一项即可认定本地。监管规定卡得太死,反而可能损伤信贷活动。


8、跨地域经营明确“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除外,主要包括哪些银行?

主要包括民营银行和直销银行。

不过,法人直销银行与没有实体经营网点的民营银行是否适用该规定,也需要银保监会给予认定,即没有给予全部豁免。也有可能部分互联网经营特征不明显的民营银行无法获得豁免。

民营银行虽然有一行一店(总行大楼一楼一般有一个营业部),但这并不属于“网点”。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直销银行特指招商拓扑和百信银行,其他寄生于商业银行体系内的直销银行并不能豁免。


9、互联网贷款新规适用范围大幅扩大

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

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参照执行,执行出资比例和集中度方面没有问题,其中净资本(信托没有一级资本净额的概念)25%余额压力更大一些,但是严控跨地域经营的要求应该不适用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初具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纳入适用即是为对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

外资银行法人行本身就已经正式被纳入执行范围,不过现实中外资银行只有少数几家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和自身资本和贷款规模比,占比还不小。


10、核心风控外包的问题

“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这个表述,在之前的网络小贷新规,浙江银保监局的互联网贷款风险提示等等监管文件中,都被反复强调。而在2020年的717新规中表述是:“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此次新规描述更加精确:“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不过助贷和联合贷还是存在差异,比如“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在联合贷业务中一般都是合作机构负责,但是在助贷业务中就必须由资金方负责。


11、新规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具体分两阶段执行。总体也是和2020年717新规的过渡期衔接一致。

出资比例标准(30%)和跨地域经营限制:新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同时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集中度风险管理(25%和50%)、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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