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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刘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得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日期:2020-12-4 15:17:58 浏览:13226 作者:中社经略信息技术研究院

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是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既有效发挥政府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又坚决防范化解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日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表示。

该文收录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本》一书中,该书已于近日出版。在此文中,刘昆就完善规范、安全、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行了阐述。

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对于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刘昆表示,要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硬化预算约束,全面加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涉及财政支出的全部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强化国有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刘昆提出,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开发性金融机构指国开行,政策性金融机构指农发行、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国开行、农发行广泛介入政信业务,由于一些业务绑定了政府信用,有新增隐性债务之嫌。新形势下,传统的政府性业务也面临转型的难题,比如棚改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

棚改贷款主要模式为,棚改主体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银行质押融资。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向企业支付采购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穿透来看,实质上是财政对棚改贷款兜底,有新增隐性债务之嫌。

专项建设基金操作方式为,国开行、农发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然后利用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建立专项建设基金,国开基金或农发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入项目公司。

在大规模投放的情况下,基金入股了一些民营企业项目。但出于风险考虑,增信方式上国开基金和农发基金要求当地融资平台按约定回购基金持有的民企项目股权,民营企业则再向地方融资平台回购股权。在近年的隐性债务认定中,一些专项建设基金也被认定为隐性债务。

10月30日上午,国家开发银行召开全行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会议表示,要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战略工具、政策工具作用;改革内部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推进融资模式创新,助力重点领域投融资体制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开发性金融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贡献力量。

11月26日,国开行副行长周清玉在第264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十四五”期间, 国开行将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投放2万亿信贷,将与各个省做好“十四五”的融资规划对接。对于地方政府可能面临财政吃紧的问题,国开行将从三个方面来解决: 

一是要坚持紧紧地依靠地方政府。 哪个地方政府有积极性、有主动性,国开行就主动地配合、服务他们。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然后要整合政府拥有的资源,如土地、闲置的工厂、社区这些资产。 

二是要发挥地方国企的作用。要整合省、地、县三级的地方国有企业平台,用他们来承接这项任务。在这个基础上, 国开行给予融资支持,坚持保本微利,执行优惠利率,降低老旧小区改造的财务成本。

三是要积极推动引进社会资本,要确保社会资本有合理的回报。

市场也关注国开行旧改融资模式如何创新。刘昆还表示,要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作者:杨志锦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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