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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供应链金融 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日期:2020-12-3 11:22:34 浏览:11826 作者:中社经略信息技术研究院

发展供应链金融 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陆续出台多项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并将供应链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今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发布文件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

  什么是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是银行保险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的简称。
  供应链金融的原理是用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上下游中小型企业“背书”,进而达到增信和融资的目的。它大致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围绕供应链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借助核心企业的信用融资;二是将中小企业的财产债权化、债权证券化,并用债券证券流转进行支付结算;三是票交所、供应链平台等承担对外清算的“信用联保”和对平台交易参与者的信用违约追偿和惩戒制度。
  围绕供应链金融发展,一些国家会允许特定行业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订单、运输条件、原材料甚至雇用的熟练工人,构成一个在法律上各自独立、但组合后市场价值特别巨大的财团,并允许在其上形成一定的担保权。由此,金融机构可以从关注留置的价值转为以实现交换价值为中心。
  需要强调的是,设定供应链财团的主要目的是方便金融机构对其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和授信,关注的并不是中小企业的抵押物(拍卖价值)而是其商品、服务的交换价值。中小企业则可借助供应链财团单独地进行抵押担保融资,而不是必须在法律意义上让核心企业为其提供担保。
  按照民法原理,债权的转让、债务的承担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债务的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等等。但是,现代商品经济往往需要债权能够迅速转让,从而形成更快流通、强化转让的效力。为了让债权简便、迅速、安全地流转起来,罗马法学者经过了两个多世纪的努力,最终催生了债权的证券化。
  但现实中,中小企业的债权证券信用违约风险是融资难、流转性差的一大根源。它在本质上是债权证券化过程以及供应链票据发行、承兑、交换法律制度的缺失,包括虚构资产、债权、任意超信用发行等。由于代表供应链票据的底层资产是“虚构或增发”的,到期违约就成为必然。
  更为重要的是,供应链票据平台及更为广泛的票据交易所,仍然主要围绕传统的担保贷款理念展开投融资,没有进一步拓展未到期票据的交换功能。这显然不利于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
  为此,建议积极制定债权证券化的规则、法定条件和程序,以真实存在的供应链债权为前提,惩治虚构、任意增发商业汇票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信用违约现象;构建债权证券互换结算的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规范各类债权交换平台、允许非金融机构企业购买未到期票据用于再支付、重新审视“中介机构一定是金融机构”等限制措施。
  如何做实供应链金融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借力核心企业的信用是供应链金融的一个基本逻辑。但客观来看,现有核心企业的信用也未必可以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具体表现在供应链票据上就是流通性差、票据无法贴现等。
  数据显示,除了极少数被商业银行列入“白名单”的央企和大型上市公司之外,多数商票无法被交易参与者接受。严格来说,一些银行授信的“白名单”也存在不确定性,如对包商银行、海航财务的银行授信,最终都产生了信用违约。
  有鉴于此,下一步的重点在于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理念、完善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参与者行为。
  第一,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授信制度。
  比如,完善授信法律制度,将承兑授信额度向交易平台报备,明确票交所等平台监控银行承兑额度的义务,对超额承兑的不得接入系统流通。
  第二,建立和完善承兑人信用评级和强制披露机制。
  商业汇票可以公开发行和流通,显然事关公共利益,应当规定和完善信息披露、评估程序,以保障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具体条件和程序可参照债券公开发行制度,由第三方评级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将结果记载在票据上。
  第三,建立和完善失信人公布和惩戒制度。
  建议由票交所建立统一的拒付人失信“黑名单”,对非法拒付、故意不签收、押票等严重失信行为及时进行公告。如果6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相关行为,可给予停止承兑汇票业务、罚款或者取消交易资格、禁止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等处罚,让信用违约者实实在在地付出代价。
  第四,建立和完善票据结算担保和追偿制度。
  比如,建立票据交换保证金制度,保证票据到期付款。票据交换保证金不同于开票保证金,其性质也不同于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前足额支付票据款”,而是按照其参与票据交易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应当缴存在票据交易所专用账户的交易保证金。
  又如,增设票据交易结算担保基金制度,由票据交易所及参与单位共同缴存,以确保票据交易当日交换清算的顺利进行。考虑到我国票据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建议由央行确定票交所和每个参与者的缴存比例,并规定票交所在每日清算后对低于该核定数额的补交数额及补交时间。拒不补交的,可规定较高的逾期缴纳违约金,并设定触发强制退市的条件。
  再如,增设预先垫付和追偿制度,优先保障持票人的权益。当参与者无法支付应付金额之差额时,可按照协议由票交所垫付,并由该违约清算单位承担票交所垫付资金及利息损失,票交所有权就该垫付金额向违约清算单位追偿。
  如果违约金额超过票据交易结算担保金可透支金额时,由参与票据交易的前若干家单位先行垫付。对垫付部分,建立追偿机制、损失分担、延期补足应付差额之处理以及暂时停止违约交换单位业务等制度,保障票据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五,建立和完善其他规章制度、交易规约。
  增设付款人不履行签收、应答义务、拒付通知义务、擅自收回票据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接入银行怠于履行代为应答义务、票款划拨义务,代为拒付及通知义务,擅自冻结票据等行为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总之,供应链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一个重点在于,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合法性、信用保障与违约救济。如果能够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使得中小企业的资产证券流转起来,并作为有效的支付结算手段,就可以在抵押贷款之外找到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条新路。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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