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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6-2 11:45:10 浏览:23166 作者:中社经略信息技术研究院

中社经略 研究院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为贯彻落实金融委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空间,银保监会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新一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版《通知》)。


新版《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条件。取消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1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将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的要求调整为“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取消发行人外部信用等级AAA级的要求。二是取消可投债券的外部信用等级要求。取消可投资的二级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AAA级)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AA+级)要求。三是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四是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发行人对资本补充债券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保险机构的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新版《通知》有利于丰富保险资产配置品种,拓宽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投资自主权,将投资价值和风险判断的权利更多交给保险机构;有利于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扩大资本补充债券投资者群体,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同时,新版《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保险机构应当强化风险自担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应当跟踪监测投资风险,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1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三、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险机构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期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生重大风险,引发触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0年5月20日


(申明:文中观点归分享者所有,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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