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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案例:不给咨询费,我就把你告到法院!
日期:2019-6-18 15:35:58 浏览:27996 作者:中社经略信息技术研究院

中社经略 研究院

PPP案例:不给咨询费,我就把你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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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咨询服务关系;

  2、策划咨询服务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服务合同争议,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下称虎丘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策划咨询服务费5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16日就金湖县马草滩文旅项目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书》,原告为被告提供定位策划服务,服务费用为50万元,于被告与政府就该项目签署合作备忘录后7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被告要求促成了其下属控股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营造产业公司)与政府的合作,被告合同目的已经达成,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50万元咨询服务费,但原告经多次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1、原、被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咨询服务关系;2、原告从未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策划方案内容;3、营造产业公司虽然与金湖县政府达成了会谈备忘录,但该会谈备忘录仅仅是被告与金湖县政府的第一次正式接触,不等于合作备忘录,双方的合作项目涉及的金额有十几个亿,无法通过一次会谈就敲定下来,且双方至今没有谈妥,故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策划咨询服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虎丘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16日,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甲方、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金湖县马草滩文旅项目编制策划书,策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分析,金湖县、马草滩概况,产业定位,产业业态打造(具体产业业态包括华东地区最大的船宿胜地、马尚商务社交、弼马温特色文化商业街、水上码头、金湖农家、全素宴、农业生态基地、芦苇水陆迷宫、骑行绿道及驿站9个方面),开发模式及运营方案,融资方案,投资分析及投资预期目标,参与甲方必要的谈判会议并协助制定谈判的议题,策划咨询服务费用为50万元,待甲方与政府就本项目签署合作备忘录后7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额咨询服务费用。

  2018年4月,在被告前员工陈德斌的参与下,营造产业公司(甲方)的名义与金湖县金南镇人民政府(乙方,下称金南镇政府),金湖县旅游局、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丙方)达成合作意见并签署《马草滩全域旅游PPP项目会谈备忘录》一份,约定:甲方对该项目有明确投资意愿,并自会谈备忘录签署确认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诚意金100万元;乙方明确邀请甲方参与该项目入库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承担事先同意的相关费用,对项目的策划和规划方案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诚意金后应充分征求甲方意见;丙方全力支持、帮助甲方在金湖投资该项目。三方分别在该备忘录落款处盖章确认。后营造产业公司按照上述备忘录的约定向金南镇政府支付了100万元诚意金。

  被告为营造产业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6.31%。

  庭审中,被告陈述称其前员工陈德斌在离职前负责洽谈上述马草滩文旅项目,鉴于该项目成功性相对较大,故在陈德斌离职后、其改变了与陈德斌的合作模式并授权陈德斌继续跟进并负责该项目。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其在为被告提供上述项目的策划咨询服务时,亦是与陈德斌及其团队进行沟通,原告工作人员亦于2018年4月1日晚将项目的策划方案通过微信发送给了陈德斌。为此,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马草滩全域旅游PPP项目策划方案》,该策划方案记载和描绘了原告策划的案涉项目的背景,现状概况,定位及具体活动策划,开发、运营模式,投资分析及预期目标,一期概念方案及效果图等内容。

  虎丘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授权其前员工陈德斌负责案涉项目,原告亦在此基础上就案涉项目与陈德斌进行沟通协商,向陈德斌提供详细的策划方案,并促成营造产业公司于2018年4月份与金南镇政府、金湖县旅游局、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就涉案项目签订了包含合作内容的会谈备忘录,故原告已履行完了合同义务,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策划咨询服务费50万元。

  关于被告辩称的原、被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咨询服务关系,原告从未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策划方案内容的意见,虎丘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授权的项目负责人陈德斌提供了详细的策划方案,即应视为被告已收到了原告交付的策划方案;原、被告之间不仅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书》,而且被告亦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咨询服务:即编制并交付策划方案,促成营造产业公司与金南镇政府、金湖县旅游局、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签订包含合作内容的会谈备忘录,故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辩称的会谈备忘录仅仅是被告与金湖县政府的第一次正式接触,不等于合作备忘录,双方的合作项目涉及的金额有十几个亿,无法通过一次会谈就敲定下来,且双方至今没有谈妥,故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策划咨询服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立的辩称意见。虎丘法院认为,会谈备忘录已包含合作事项,且被告亦按照该备忘录的约定向金南镇政府支付了100万元诚意金并开展后续的合作,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在《咨询服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合作备忘录”必须包含被告与政府就涉案项目最终谈妥的全部合作事项,且合同书约定的50万元报酬占被告所称的项目涉及十几亿资金规模的比例极低,被告要求原告促成其与政府最终谈妥全部合作事项的要求亦显得极为苛刻,故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3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被告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策划咨询服务费5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尚未查询到有关二审、再审裁判文书。

  【参考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由张国印律师摘选整理,本公众号对裁判不持意见】

 

 

(申明:文中观点归分享者所有,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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