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依据上看,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发布并实施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及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
从具体监管措施来看,现阶段监管主要从两方面着手进行:针对合规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将逐步纳入监管名单并扶持其经营,鼓励其在规定框架内进行创新;针对违规经营企业,将进行逐步清退,确保无大面积风险事件,保证行业有序发展不受到实质性影响。
原文如下: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结合我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反馈意见发送至sdfjrjgjjgsc@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三处,邮编250011,请在信封注明“《山东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
山东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