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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布《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5-17 15:39:23 浏览:8431 作者:中社经略信息技术研究院

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坚持服务大局、统一管理,强化规制、统筹施策,分步推进、稳妥实施,加强领导、明晰权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水平,2020年年底前实现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持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本意见所称的国有金融机构为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地方金融组织。

  (一)建立统一的授权管理体制。市、区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派出董事和监事等出资人权利,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财务监管、统计监测和分析报告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出资人权益。

  (二)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分级分类管理。统筹考虑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等因素,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对政府及其部门投资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要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履职尽责,同时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党的建设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职尽责情况。委托管理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照财政部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

  (三)明晰国有金融机构权责。充分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国有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健全内部决策程序,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

  (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及受托人应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自主经营、不改变决策结构,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内部人控制。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资本穿透管理,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和资金流动。

  三、不断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一)实行国有金融资本全口径报告制度。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本区域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全口径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制度,加强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进场交易流程,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完善国有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政府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

  (三)规范经营绩效考核和工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结果与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工资总额的奖惩联动机制。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任命或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四)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财政财务监管和审计。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

  (一)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我市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比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充分发挥我市上市挂牌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关系,构建各履其职、各尽其责的格局。大力推进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履职尽责。财政部门及受托人派出的董事、股东监事和股东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出资国有金融机构章程制定、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选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财政部门及受托人应当对其派出的董事、股东监事和股东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上级党组织、财政部门及受托人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四)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对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共建“一带一路”、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重大项目,以及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经济发展等领域的项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健全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考核指标体系,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国有金融机构应当聚焦主业,有效建立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分离的防火墙,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审慎合规开展境外投资。

  (五)全面防范金融风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原则,分行业、分领域做好金融领域风险排查和防控工作。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督促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坚持审慎经营,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采取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规范监事会监督制度、加强审计评估和社会公众监督等措施,加快形成有效监督体系,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五、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一)充分发挥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机统一,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原则,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人员配置。

  (二)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加强领导干部选用培养锻炼,提升国有金融资本整体管理水平。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精准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金融人才,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加大支持力度,建立人才培养梯队,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落实述责述廉、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度,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成立天津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认真做好现状调研、工作交接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机构编制、国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及受托人通报相关情况。要注重引进和培养高素质财政金融专业人才,优化财政职能作用。

  (二)加强监督指导。市、区两级政府要对财政部门及受托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宣传引导,增强舆情监测研判,营造共同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与监督问责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查办惩处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国有金融资本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不因责任人调离、转岗、提拔、退休而免责。

来源:天津日报(2021年5月1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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